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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公告
標題 |
公告「有關學校教職員年滿55歲,是否屬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
4條之1第1項所稱之特殊原因,得於2月1日或8月1日以外
之日期退休生效案」 |
發布日期 |
2014/10/31 |
發布單位 |
人事室 |
點閱次數 |
976 |
詳細內容 |
一、依教育部103年10月20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30149481A號函辦理。
二、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規定:「教師或校長依第3條申請退休者,除特殊原因外,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。」
三、次查教育部103年6月13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30079234B號令核釋,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所稱特殊原因,指「家庭突遭變故」、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」或「因系、所、科、組、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、停辦、解散,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,而未及於2月1日或8月1日退休生效」,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。
四、再查教育部103年10月20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30149481A號函略以,有關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之規定,揆其立法旨意,乃為安定教學,杜絕投機,並維護新進人員之權益,增列教師及校長退休生效日期之統一規定。茲以該條文係考量學校教育人員性質之特殊,以學校教學係按學期計算,為免影響教學之完整性,規定教師之退休原則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。是以,基於學生受教權、新進教師權益、社會觀感及未來政策方向,尚無法同意教師以此事由視為特殊原因,而得於2月1日或8月1日以外之日期退休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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